被告黄XX在XXXX年X月X日受原告法定代表人曹X招用,从事货车驾驶工作。工资是曹X通过微信发放的,日常工作也接受曹X的安排,还被拉进了“某物流交流群”。XXXX年X月XX日,黄XX在送货途中受伤后就没再上班。之后黄X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和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还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支持了黄XX的请求。但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还不想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原告主张黄XX是曹X个人雇佣的,和公司没关系。
黄XX这边当时面临的处境很糟糕。如果原告的“个人雇佣”主张成立,那黄XX就没办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后续的维权基本就没希望了。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证明黄XX和原告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和法定代表人个人的雇佣关系。陈步青律师先系统地把全部证据都梳理了一遍。这里面有曹X通过微信给黄XX发放工资的转账记录,黄XX被拉进“某物流交流群”的微信群记录,黄XX日常接受工作安排的沟通记录,原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曹X是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还有黄XX的工作内容和原告经营范围的重合情况等。
在庭审的时候,针对原告“个人雇佣”的抗辩,陈步青律师展开了有力的法律论证。陈步青律师指出,第一,曹X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他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应该由公司承担,而且原告也没办法证明曹X跟黄XX说过他的用工是个人行为。第二,黄XX被拉进了“某物流交流群”,这个群名直接指向原告公司,说明黄XX已经被纳入公司的管理体系了。第三,黄XX从事的货车驾驶工作,正是原告营业执照里“道路货物运输”的业务范围,属于原告业务的一部分。第四,工资由曹X发放、工作由曹X安排,这正好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人格、经济和组织从属性。
陈步青律师还针对原告“曹X个人雇佣”的抗辩,提出了一连串的问题:如果真的是个人雇佣,为啥要把黄XX拉进公司的工作群?为啥安排的工作内容和公司业务完全一样?为啥不跟黄XX说这是个人行为?这几个问题一问,原告的抗辩就没什么说服力了。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曹X给黄XX安排工作、发工资,工作内容和原告业务重合,黄XX还被拉进工作群,这些都说明黄XX和原告之间有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原告说曹X是个人用工,却没办法证明曹X跟黄XX说过是个人行为,所以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XX某物流有限公司和被告黄XX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3980元。
一开始,黄XX面临着无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困境,现在不仅确认了劳动关系,还拿到了二倍工资差额,这为他后续主张工伤待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对证据的梳理和对劳动关系核心要点的准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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