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雨薇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重大疑难刑事、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尤其擅长处理企业家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这次,她接受闵某委托,为其辩护。
闵某主要经营票据业务与资金拆借业务。2022年,他向多家企业实际控制人出借大额资金,获股票质押担保,但借款到期对方未还,导致他对资金方出现巨大资金缺口。为维持资金链,闵某采取“拆东补西”“借新还旧”方式高息拆借资金。2022年6月至8月,他在自身资产约700万元、经营状况恶化时,以真实存在的银行解质押业务为名向被害人拆借资金。侦查机关认为,闵某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隐瞒资金状况,骗取被害人资金填补债务窟窿,涉嫌合同诈骗罪。
闵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是所依据的银行解质押业务真实存在,以及自己虽有资金拆借和资金用途偏离约定业务的情况,但仍有偿还行为。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有力证明他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胡雨薇律师介入后,围绕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展开证据补强。她梳理闵某业务相关的合同、资金往来记录等,收集证明银行解质押业务真实存在的证据,如业务合同、银行文件等;还整理闵某偿还资金的记录,以证明他并非恶意挥霍或逃匿。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检察机关提出闵某单笔业务借款超实际所需、部分资金未用于约定业务、业务回款未优先偿还被害人等质证理由。胡雨薇律师回应称,闵某所依据的业务真实存在,虽有“拆借还旧”行为,但始终在维持经营并部分偿还资金,资金用途虽有偏离,但最终通过其他渠道向被害人进行了偿还,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债务违约原则上属于民事借贷纠纷,不应轻易上升为合同诈骗罪。
最终,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闵某不起诉。
胡雨薇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从业务真实性、主观目的、资金用途及偿还行为等方面收集和梳理证据,通过证据论证当事人行为本质,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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