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余某(女方)在一审法院以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为由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后,认为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于是委托朱邺律师提起上诉。从法律规定来看,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关键,但在实践中,这一标准较为主观。一审法院基于维护婚姻稳定原则未准予离婚,而委托人却有强烈的离婚意愿,这就形成了本案的核心争议。
朱邺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全面梳理案情,仔细研判一审判决思路。明确核心争议后,在二审中围绕委托人诉求,积极与法院、对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她充分释明双方婚姻现状及无和好可能的客观事实,推动案件进入调解程序。在此过程中,朱邺律师精准把握二审程序特点,以调解为突破口,在尊重双方意愿的基础上,努力促成离婚合意。
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后登记在余某名下的大众牌汽车归委托人所有,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与一审不准离婚的结果相比,二审成功调解离婚,委托人不仅实现了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还保障了车辆财产权益,缩短了诉讼周期,减轻了诉累。
结合云南曲靖的办案经验,在离婚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律师通过全面梳理案情,掌握双方婚姻现状的证据,为调解和争取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在二审程序中,要精准把握程序特点,以调解为重要手段,既能实现当事人的诉求,又能避免长期诉讼带来的精神和时间成本。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平和、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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