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在南京市溧水区,王某某与南京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王某某预购该公司位于江苏省南京市XX区的一套房屋,合同总价款805365元,约定交房时间为2018年2月1日。王某某履行完付款义务后,公司却未按时交房,直到20XX年X月XX日才发出交房通知。王某某多次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都被置之不理。
公司辩称,迟延交房是因为不可抗力,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12月31日,因政府环境质量保证等要求,工程政策性停工累计425天,所以不应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而且王某某实际领取房屋时间是2018年10月1日,应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请求法院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面临着公司的强硬态度,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他心里十分焦虑,不知道该如何是好。毕竟这是他辛苦攒钱买的房子,却遭遇了逾期交房的问题,还拿不到违约金。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家属在王某某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后,找到了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的魏雅雯律师。当时王某某一家非常焦虑,担心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支持,钱房两空。
魏雅雯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她前后多次查阅卷宗,卷宗材料众多,约有几百页。她还多次与王某某沟通,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在庭审前,魏雅雯律师提交了多份文书,包括代理意见等,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突出关键策略点
魏雅雯律师发现,公司提出的政策性停工理由中,部分停工事由是每年规律性出现的,如国家公祭日及中考、高考期间、冬春季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等,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能够预见并予以富余。而且2015年南京国际马拉松赛事空气质量管控停工、G20峰会期间扬尘管控停工均发生于合同签订之前,不应扣除相应天数。对于江苏发展大会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停工6天,魏雅雯律师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了合理分析。她的这些分析切中了案件的要害,抓住了公司抗辩理由中的漏洞。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魏雅雯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其中民事领域案件300余件,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0%。丰富的办案经验让她在处理这类商品房预售纠纷时更加得心应手。
写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魏雅雯律师关于部分停工天数不应扣除的代理意见。对于公司提出的因新规定导致增加工作要求而逾期交房的抗辩理由,法院也未采信,这与魏雅雯律师的代理意见一致。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违约金27595元,并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某某最初要求支付违约金46336.07元,虽然没有完全达到预期,但也获得了一定的赔偿。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魏雅雯律师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合理运用,抓住了公司抗辩理由中的不合理之处。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