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是被告天某某科技(大连)公司的证券投资者。2020年x月xx日,大连证监局对被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因为被告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这事受了损失,他买被告公司股票的时间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到揭露日之前,揭露日之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产生了投资亏损。
王某要求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2799.11元,还有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0.84元、印花税2.80元,并且让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这对王某来说可是不小的损失,他心里肯定特别着急,不知道这损失能不能追回来。
被告天某公司却辩称,自己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中性行为,不能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而且王某主张的投资损失和公司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该赔偿王某的损失。这一下子,王某的处境就变得很糟糕,他本来就遭受了投资损失,现在被告又不承认责任,他心里肯定没底,特别焦虑。
徐晓律师接到这个案子后,开始了大量的工作。他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查阅了很多类似案例。为了弄清楚案件的关键,他前后查阅了大量的卷宗资料,虽然没具体说页数,但可以想象,证券类案件的资料肯定不少。
徐晓律师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王某的损失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他抓住这个核心点,在法庭上提出明确的代理意见,就是基于这些法律规定,证明王某的损失和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有直接关系。
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的代理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判决被告天某某科技(大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投资损失共计2802.75元。案件受理费50元也由被告负担。
王某最初担心自己的损失追不回来,现在成功获得了赔偿。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就在于徐晓律师准确抓住了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因果关系这个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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