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正波律师案情起点盗窃铝板案初接触
2024年5月6日,在邻水县高滩镇高竹新区的一处工地,被告人邵某某实施了盗窃铝板的行为。当天他就被邻水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并被刑事拘留,到案后邵某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5月27日,邵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10月12日,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吴正波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此时邵某某的家属带着案件的相关材料找到了吴正波律师,材料里有被盗铝板的价值认定、邵某某到案后的供述记录、退赔相关的凭证等。
精准梳理辩护要点
吴正波律师仔细分析了材料,确认了几个关键的从宽情节。一是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二是邵某某主动退赔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5418元,被盗铝板全部退还被害单位,且家属另行赔偿6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有效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三是邵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为了进一步展示邵某某积极的悔罪态度,吴正波律师协助被告人家属在开庭前全额预缴了罚金3000元。
庭审传递核心信息
庭审中,气氛紧张。吴正波律师围绕上述情节充分发表罪轻辩护意见。在阐述过程中,吴正波律师在辩护词的空白处写下“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将辩护词递交给法官。这不仅是吴正波律师一直以来的执业理念,也与案件紧密相关,强调要依据邵某某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公正的判决。吴正波律师指出邵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院判决与后续
最终,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2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邵某某具有坦白、主动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从轻、从宽处理。鉴于邵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被告人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案件结束后,吴正波律师在案件记录本上再次写下“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此强化自己的执业理念,也为这起案件画上了一个句号。
其他案件印证理念
除了邵某某盗窃案,吴正波律师还处理了陈某某盗窃案和罗某某合同诈骗案。在陈某某盗窃案中,吴正波律师详细梳理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强化其自首情节,推动全额退赔、取得谅解并预缴罚金,还提交家庭困难材料恳请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相关从宽情节的意见,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在罗某某合同诈骗案中,吴正波律师强调罗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恳请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庭最终认定罗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这些案件都充分体现了吴正波律师“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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