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桐乡市,一场围绕着财产归属的纠纷在法庭上展开。原告徐X在妻子王X去世后,认为王X之子雷X在王X病重期间的取款和转账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遂将雷X诉至法院。而雷X则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和商律师为其代理此案。
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他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2013年作为“优秀毕业生”毕业。成为专职律师后,他认真负责,以当事人满意为目标,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民商领域尤为专精,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擅长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他还获得诸多荣誉,如2018年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2024年被评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在这个案件中,俞国锋律师接受被告雷X委托后,围绕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展开精准抗辩。针对原告主张的203898.39元银行取现,俞国锋律师指出该款项系王X本人亲自到银行柜台取现,取现后的资金去向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由被告取得或占有。按照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在于原告,而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实际获利。
对于6万元支付宝转账,俞国锋律师提交证据证明转账系王X本人操作或授权。原告主张“被告私自拿手机转账”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被告多次陪同王X就诊治病,王X出于补偿或感谢自愿转账,具有法律依据。俞国锋律师强调,不当得利要求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本案中,被告取得6万元源于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且被告曾为王X垫付医疗费用、辞去工作照顾,转账具有补偿性质,不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银行取现部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取现后的款项由被告取得或支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取得该利益,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支付宝转账6万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系被告私自操作,该转账源于案外人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被告取得该款项不缺乏依据,原告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8元由原告负担。俞国锋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准的抗辩,成功维护了被告雷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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