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律师接手第一起商标权纠纷案时,看到的是复杂的局面。原告百公司指控XX公司在其开发的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要求拆除已交付或正在建设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审虽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但原告不服上诉。这起案子的问题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建材产品,被诉侵权时是否构成“销售”行为,以及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
王丹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她仔细查阅了大量的工程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材料品牌调整通知等,还多次与XX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了解工程发包的具体情况。她发现,XX公司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整体发包给案外人施工,与南通松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直接合同关系,且在招标文件中从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王丹律师还通过调查取证,证明XX公司主观上无过错,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经过一系列努力,案子有了实质进展,法院开始重视王丹律师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
保全措施落地后,局面开始变化。王丹律师在二审庭审中,充分举证和论证,成功说服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合法来源抗辩条款。最终,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亦不拆除已交付产品,为客户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王丹律师的专业代理,不仅避免了客户因大规模拆除而产生的巨额成本、工期延误及与小区业主之间的群体纠纷,还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指引。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睿公司指控XX厂生产、销售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索赔82万元。王丹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细致的技术比对。她发现,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为了更有力地证明不侵权,王丹律师还走访了相关行业专家,获取专业意见,并收集了大量类似产品的设计资料进行对比。
庭审中,王丹律师清晰、有条理地阐述了不侵权的理由,引导合议庭关注并采纳了关键区别点。最终,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了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为XX厂成功避免了高达82万元的经济赔偿及其他潜在损失。
王丹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她通过精准的侵权比对分析、有效的庭审应对和多维度的抗辩策略,为客户解决了知识产权纠纷难题。对于陷入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来说,找到像王丹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无疑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