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更改具体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要约非实质性内容的更改,指未对要约实质内容作出变更的情形。实质性内容一般涉及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非实质性内容更改通常包含:一是要约中的说明性条款,如商品包装的额外装饰建议;二是要约中的辅助性内容,像建议合同文本使用某种字体格式;三是要约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例如未约定交货通知方式时,提出以短信通知。不过,若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即使是非实质性变更,也不能使承诺生效,该更改内容不构成合同内容。
二、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更改又包含什么
依《民法典》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更改。
合同标的明确双方交易对象;数量和质量决定交付内容;价款或报酬涉及交易利益;履行期限关系债权债务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和方式影响成本与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界定违约后果;解决争议方法关系纠纷处理途径。对这些内容更改会实质性改变当事人权利义务,原要约失效,所作表示视为新要约。
三、更改要约实质性内容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当受要约人更改要约实质性内容时,原要约失效,双方不再受原要约约束。此时,更改后的内容构成新要约,原要约人成为新的受要约人,其有权决定是否承诺该新要约。若承诺,则合同成立;若不承诺,合同不成立。所以,更改要约实质性内容打破了原要约的效力,开启了新一轮的缔约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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