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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效纠纷胜诉保费返还终有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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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45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彭佩荣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07人 执业25年
律所: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29200111268398
擅长领域:损害赔偿
咨询电话:13947492354
代表案例:14个
律师优势:; 有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近十年的经验,因此对企业和规划管理有自己独到的经验和技术 拥有国家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证,是既懂心理又懂法律的婚家律师,专业尽职,并且能够提供足够的情绪价值 代理保险公司客户进行诉讼案件近50起。对于保险纠纷具有专业知识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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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彭佩荣律师自2001年开始执业,深耕民商事、经济合同、企业法律事务领域。曾代理杨女士与XX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杨女士为女儿投保,女儿成年后不同意,杨女士撤销保险遭拒。彭律师介入后,助力杨女士胜诉,被告返还保费72010元。
保险合同无效纠纷胜诉保费返还终有着落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杨XX作为原告,将XX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告上法庭。杨XX是这起案件的原告,被告则是XX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事情是这样的,20XX年X月XX日,经被告业务员游说,原告杨XX以女儿申XX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了保险单号码为178XXXX1758的XXX保险(分红型)人身保险。基本保险金额9600元,缴费期间为15年,每期保险费15010元。投保时被保险人申XX已成年。保险合同订立后,原告连续7年向被告交纳保险费共计105010元。20XX年X月,被保险人申XX获知原告为其投保了该份保险,以原告未经其同意为其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为由要求原告撤销该份保险。原告遂找到被告予以撤销,却遭到拒绝。

原告认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原、被告于2017年X月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投保单上第三人(即被保险人)的签字并非第三人所写,且第三人也不认可该投保情况及保险金额,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当时杨女士接到被告拒绝撤销保险的消息后,心里十分着急,整个人都慌了神,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在这个时候,杨女士找到了彭佩荣律师。彭律师自200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企业法律事务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杨女士,详细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同时,认真查阅了大量的案件资料,包括保险合同、缴费记录等。他提交了《代理词》,核心逻辑就是强调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才有效,而本案中被保险人并不知情且未签字,所以合同无效。

经过彭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判决被告XX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费72010元。杨女士原本担心保费打水漂,没想到最终能拿回大部分保费,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

彭律师有着阿拉善盟律师协会理事、乌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还拥有国家高级企业合规管理师等证书。在他办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胜诉率常年保持在95%以上。这起保险合同纠纷能胜诉,靠的就是彭律师对案件细节的把控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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