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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取证难题,周全诉讼策略锁定侵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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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042人看过
导读: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原告正版课程被擅自售卖,索赔20万。周峰律师指导原告公证取证,申请信息披露锁定侵权人,主张将维权成本纳入赔偿。法院酌定被告赔偿26000元,含维权开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网络著作权侵权取证难题,周全诉讼策略锁定侵权主体

202x年,四川省宜宾市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场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案件正在审理。当审判长询问侵权证据是否充分时,原告委托的周峰律师不慌不忙地拿出一叠经过公证的材料。这些材料是整个案件的关键,将决定这场官司的走向。

这起案件中,原告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六xxxx课程》的著作权人,被告张某某在淘宝平台开设店铺,未经授权售卖盗版课程,商品页面显示销量“1000+”,原告遂诉请赔偿20万元。周峰律师2024年开始执业,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就职于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专精于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方面也有丰富经验。

周峰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针对网络著作权侵权“取证难、定性难、赔偿难”的特点,他制定了周密策略。在证据固定上,指导原告向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记录购买盗版课程、接收网盘链接、下载课程内容的全过程,并与正版课程比对,形成相似证据。同时保全了被告开具的电子发票、店铺页面截图等。在被告主体认定上,向淘宝公司申请信息披露,锁定店铺注册经营者张某某身份。在赔偿计算上,主张以侵权人违法所得为依据,结合销量和单价算出侵权获利,还将公证费2400元、律师费2500元、差旅费1015元等维权支出列入诉请。

庭审中,被告张某某拒不到庭,周峰律师充分发表代理意见。虽因原告无法提供诉前通知平台的证据,对平台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但成功锁定直接侵权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多项权利,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酌定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26000元,含维权开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负担。

此后,周峰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依然保持严谨态度。在另一起网络侵权案件中,他提前规划证据收集方案,在侵权行为发生初期就指导当事人进行证据保全,为后续诉讼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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