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和被告B签订了《场地租赁协议书》《机械设备租赁协议》,约定被告B承租A公司的生产场地和成套生产设备。合同里对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维权费用承担等都有明确规定。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按约定交付了符合使用条件的场地与设备。被告B作为实际使用人,同时也是被告C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以C公司名义实际开展经营。
然而,承租方长期拖欠费用。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关系,并对欠付费用进行了对账确认。截至结算日,被告C公司、被告B还欠A公司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合计二十余万元。A公司多次催告,可二被告始终拖延拒付,这让A公司的资金周转陷入困境,公司运营也受到了影响,管理层为此愁眉不展。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委托吴震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吴震律师介入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精准认定本案法律关系。他发现案涉租赁关系合法有效,被告C公司是实际承租人,而被告B作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此,吴震律师制定了“主债务+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股东连带”的完整诉讼方案,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全部欠付费用、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还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二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但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法院只能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吴震律师提交了租赁协议、解除协议、结算清单、水电单据、微信沟通记录、律师费票据等完整证据链,充分阐述代理意见,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经缺席审理后作出裁判。法院认定原告A公司与被告B、被告C公司之间的租赁及解除协议合法有效,A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欠租赁费及水电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二十余万元欠付总额予以全额认定。被告逾期支付费用构成违约,应依法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法院确认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涉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A公司主张的律师费金额符合当地收费标准,法院依法予以全额支持。被告C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B作为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C公司、被告B共同向原告A公司支付全部欠付费用、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所有合法诉讼请求均获法院全额支持。A公司原本担心可能拿不回欠款,没想到最终实现了“欠款+利息+律师费+股东连带”四重胜诉结果。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吴震律师凭借对法律关系的精准把握、严密的证据链条和合理的诉讼方案,成功为A公司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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