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B随后于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8日,前往哈尔滨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诊断为肝损伤,出院时却已是急性肝功能衰竭、门静脉海绵样变等严重病症。出院后的患者辗转北京多家医院求治,可病情严重到已无法进行肝移植,最终于2022年1月13日在家中离世。
患方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过错,比如未及时排查肝炎病毒、未及时进行腹部血管成像检查导致延误发现门静脉海绵样变、未采用人工肝或肝移植等治疗措施,甚至病历记载前后矛盾且涉嫌伪造医患沟通记录。然而,与院方协商赔偿的道路并不顺利,患方陷入了困境,他们不知道该如何为逝去的亲人讨回公道,也不知道能否弥补家庭所遭受的巨大损失。
就在姚凤东律师介入了此案。处理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多年,姚凤东见过太多在医疗事故中遭受痛苦的家庭,深知这类案件的复杂性和艰难性。他接下这个案子后,立刻开始全面梳理跨省就诊证据。患者先后在哈尔滨、北京四家医院就诊,病历、费用票据、诊断证明等资料繁多且杂乱,但姚凤东凭借严谨的办案风格,将这些资料系统整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地证明了院方延误治疗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及错过肝移植时机。
之后,姚凤东及时申请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他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条文,为鉴定申请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最终,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认定院方对患者B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这为索赔奠定了核心依据。
然而,案件并非一帆风顺。在诉讼过程中,院方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提出异议,主张患者父母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农田出租即不属于“无其他生活来源”。针对这一抗辩,姚凤东充分运用村委会、镇政府证明及病历材料,说服法院认定父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并正确计算生活费,避免了大额赔偿被剔除。
一审判决后,院方不服上诉,请求改判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按50%比例计算精神抚慰金。姚凤东在二审中提交详细答辩意见,援引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成功维持一审判决,特别是保住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全额。在同等责任比例下,他成功争取法院未按50%折减精神抚慰金,而是全额支持5万元,体现了对生命权侵害严重性的有力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院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4万余元。患方在患者未行尸检、多家医院就诊的复杂情况下,仍成功证明院方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获得了较高比例及高额赔偿。
事后,患方回忆起整个过程,对姚凤东始终秉持的专业、严谨、尽责的执业理念感触颇深。姚凤东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不懈努力,为痛失独子的老年父母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让人们看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中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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