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起在西安执业,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他处理过众多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案件,在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始终秉持认真严谨、精益求精的态度。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了终身寿险,后来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冯X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委托了魏宪合律师和左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魏宪合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冯X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初步证据。
一审时,保险公司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还提供了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而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也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询问义务的相关规定,魏宪合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他向法院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并且冯X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双方未提交新证据。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应承担保险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它明确了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询问义务,强调了保险公司不能仅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病史就随意拒赔,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询问义务。同时,也保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投保人因一些常见疾病的未告知而被不合理拒赔。此外,该案件也为类似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供了参考,提醒保险公司在业务操作中要更加规范和审慎,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法院越来越注重审查保险公司的询问义务履行情况以及投保人是否存在恶意隐瞒。保险公司不能仅仅依据形式上的证据就轻易拒赔,而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对于投保人来说,在投保时也应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但同时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履行明确的询问义务。这样的裁判趋势有助于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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