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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律师:工地受伤索赔,个人竟不用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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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2 · 168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合伙人
律所: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3201910117783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175461580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经验丰富,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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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工地受伤索赔的案子里,一般大家都会觉得一起干活的人多少得担点责任。但有这么个案子,工人受伤后找一起干活的刘X索赔,最后刘X却不用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结果真是让人意想不到。
刘欢律师:工地受伤索赔,个人竟不用担责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张XX,1973年出生,是江苏人。被告有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刘X。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它把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了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人介绍到工地做内墙粉刷,和刘X协商好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被送到泗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刘X垫付了医疗费。之后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被告们互相推诿。

双方诉求和理由

原告张XX请求法院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这四被告对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理由是他在工地受伤,被告们应该负责赔偿。被告刘X的代理律师刘欢抗辩,刘X和张XX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的,不是包工头或老板,工作安排、工资多少等都由别人决定,而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刘X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把工程转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是刘X班组成员,按刘X安排施工。关键证据就是各方的工作关系和转包情况,这成为了案件的转折点。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认为新余XX作为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高X,高X招用的张XX受伤,新余XX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国XX集团把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所以不承担责任。宿州某公司未安排刘X负责其转包标段工作,也不承担责任。刘X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另外,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这个案子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能看出,在工地干活受伤索赔,一定要明确用工主体。工人要和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然索赔可能会遇到麻烦。同时,申请工伤认定很重要,没有工伤认定,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结尾

这个案子中,原本张XX以为一起干活的刘X要承担责任,结果刘欢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准的抗辩,让刘X不用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欢律师从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500余件。正是多年积累的实务经验,让他在这个劳动争议案件中准确抓住了关键,找准了突破口。深厚的专业功底让他在处理复杂的劳动关系问题时格外从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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