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遇“恶势力”指控时
在司法实践中,“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恶势力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团伙犯罪形式,它与一般共同犯罪有所区别。从人数特征来看,恶势力犯罪要求多人实施犯罪,一般为3人以上,强调“经常纠集在一起”的共同犯罪性质,这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体人数要求也不同。从手段特征而言,恶势力犯罪通常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犯罪活动,像抢劫罪、强奸罪、强迫交易罪等犯罪都体现了这种手段特征。
然而,在实际认定过程中,存在一些常见的误区。比如,仅仅因为某些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或者有一定的“恶名”,就轻易将其认定为恶势力犯罪。这种做法忽略了恶势力犯罪的本质特征,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另外,对于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尤其是情节严重的标准,在实体型开设赌场和网络型开设赌场之间存在差异。网络型开设赌场有明确的情节严重标准,但实体型开设赌场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简单直接套用网络型的标准。
精准复盘寻找转机
徐权峰律师,兰州大学法学硕士,拥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他是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总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还担任着多个重要的社会职务,如安徽省直刑事法援死刑辩护团成员、合肥市律协教育与培训委员会副主任等。他多次荣获“合肥市十佳律师”等称号,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极高的声誉。
2019年,孙XX因接手棋牌室邀人赌博,被指控犯开设赌场罪,且被认定为恶势力集团犯罪,情节严重。徐权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与孙XX谈话,反复查阅卷宗,并充分与公检法机关沟通。
徐权峰律师认为,孙XX的行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一方面,孙XX的行为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表现。从人数上看,没有证据表明存在多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犯罪;从手段上看,也未发现有暴力、威胁等手段。另一方面,孙XX与孙XX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他们没有共同犯罪的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
对于指控孙XX开设赌场抽头渔利9万元且情节严重的说法,徐权峰律师也提出了质疑。他指出,实体型开设赌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且起诉书指控的抽头渔利金额证据不足。大部分证人的证言存在问题,他们常年不在家,偶尔回家且并非经常去棋牌室,其关于棋牌室收入情况的证言不真实且金额不一致。而且,除春节期间少量“拱猪”行为外,平时多是带有少量输赢的娱乐行为,即便认定开设赌场,也应以“拱猪”收取的台费作为抽头渔利金额,而现有证据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徐权峰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孙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徐权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辩护策略,为孙XX争取到了轻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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