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过错,如未及时排查肝炎病毒、未及时进行腹部血管成像检查、未采用人工肝或肝移植等治疗措施,且病历记载前后矛盾还涉嫌伪造医患沟通记录。与院方协商赔偿无果后,患方委托姚凤东律师提起诉讼。
诉讼中,经患方申请,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意见显示,院方对患者B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案件存在诸多难点。患者未行尸检,又在多家医院就诊,要证明院方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度极大。同时,院方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和计算方式提出异议,还主张精神抚慰金应按责任比例折减。
姚凤东律师全面梳理了患者先后在哈尔滨、北京四家医院就诊的病历、费用票据、诊断证明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院方延误治疗导致病情恶化及错过肝移植时机。他及时申请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鉴定意见为索赔奠定了核心依据。针对院方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姚律师运用村委会、镇政府证明及病历材料,说服法院认定父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并正确计算生活费。在院方上诉后,姚律师提交详细答辩意见,援引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成功维持一审判决,保住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全额。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院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041919.5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4203元。二审法院驳回院方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575元由院方负担。
除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姚凤东律师还处理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5年6月,被告人A伙同他人参与取现转移犯罪所得,涉案金额达102万元,非法获利6000元。公诉机关指控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姚律师提出A应认定为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具有中止意愿等辩护意见。虽部分意见未被采纳,但法院采纳了“初犯、偶犯、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A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违法所得6000元上缴国库。
对于普通人而言,遇到医疗纠纷时,首先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病历、费用清单等。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嫌疑人应积极配合律师,如实供述情况,争取从轻处罚的情节。姚凤东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彰显了律师在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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