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自2000年开始在湖北宜昌执业,是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的一名资深律师,也是中国律师协会和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同时担任律所刑事辩护、离婚婚姻家庭案件、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工伤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等多个团队的负责人。在其25年的执业生涯中,办理了近千件案件,其中不乏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如农民工李XX追索劳动报酬案和刘XX开设赌场案。
2021年,家住宜都市的农民工李XX到宜昌市从事木工工作,经朋友介绍到胡XX处工作,胡XX安排李XX在宜昌、松滋等多处工地施工。截止到2021年,胡XX尚有2万多的劳务费未付给李XX,李XX多次催要无果。同年9月,李XX来到西陵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审查时发现,李XX和胡XX没有明确的欠条或者借条,也没有胡XX认可的关于李XX劳务费用的情况说明,只有一些涉及劳务费的模糊聊天记录。援助中心联系周俊律师商量,周俊律师到援助中心后,详细询问李XX事实经过,也发现证据不足,但认为胡XX和李XX的关系还未弄僵,双方保持联系,可以通过联系收集证据。因为该案件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符合《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案件范围的规定,且李XX家庭经济困难,西陵区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周俊律师承办该案。周俊律师接到案件后,考虑到李XX和胡XX没有明确证据,可能在法院立案就有问题,于是开始为受援人寻找有利证据。
周俊律师通过李XX的微信记录寻找有用的证据线索,并将有用的微信聊天截屏,打开李XX的短信记录,查找相关的证据线索,指引当事人到银行去打印胡XX给李XX的银行转账记录。最后,周俊律师指引当事人给胡XX打电话,对相关的证据进行录音,固定有效的证据,并且准备好录音笔录,以及刻录录音光盘。同时,提醒李XX编辑微信内容发送给胡XX以获取有用的证据材料,并将有用的微信聊天截屏,固定好证据,还前往公安派出所查询被告人身份信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胡XX户籍在宜昌市西陵区,该案归宜昌市西陵区法院管辖。
在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XX也聘请律师为其代理。周俊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在法庭上,周俊律师依据电子证据为当事人李XX据理力争,充分维护李XX合法权益。开庭后,周俊律师和承办案件的李XX多次沟通交流,李XX认为双方系民事纠纷,争议金额不多,且胡XX和李XX关系尚可,劳务关系肯定存在,但对于具体金额,提交的证据还不很充分,建议双方调解结案。周俊律师和李XX商量好后,联系对方律师进行多次谈判,希望化解双方的矛盾,各自退让一步。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西陵区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内容是被告胡XX支付原告李XX劳务费15000元,分三次支付,李XX放弃其他诉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它体现了电子证据在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的重要性,为类似案件的证据收集和运用提供了参考。其次,强调了律师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通过有效收集和运用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再者,调解结案的方式既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又避免了进一步的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最后,对于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来说,这起案件为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成功的范例,增强了他们依法维权的信心。
除了这起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周俊律师还承办过一起开设赌场案。2025年8月14日,被告人刘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5月26日至6月2日,范X、许X、刘XX、寇X等人经共同谋划,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某某乡镇某村村民家中,以“板九”方式开设赌场3次,涉案赌资共计25万元,范X抽头渔利1.77万元。其中,刘XX受范X安排,担任“钉子队长”,负责寻找赌场位置、运送赌具、沿途望风等辅助工作,三场赌局中累计获利1000元。案发后,刘X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周俊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梳理刘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获利情况。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周俊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认为刘XX仅负责寻找场地、运送赌具、望风等辅助工作,未参与赌场组织、抽头渔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刘XX到案后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在法院审理阶段,刘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退缴赌资20000元,并预缴罚金10000元,充分体现悔罪态度;综合考虑刘XX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庭审中,周俊律师围绕上述要点展开有力辩护,强调刘XX并非赌场的组织者、策划者,主观恶性较小,且已全部履行财产性义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周俊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缴赌资、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最终判决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同时对刘XX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元及赌资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于2026年2月6日顺利结案。这起案件体现了在刑事辩护中,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往往因证据不足而导致劳动者维权困难。此类案件的普遍价值在于强调证据收集的重要性,劳动者应增强证据意识,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同时,法律也为劳动者提供了多种维权途径,如法律援助等。而在刑事辩护方面,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把握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周俊律师在这两类案件中的成功实践,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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