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盛春龙律师常遇到当事人不知如何举证证明感情破裂、分居事实以及自身抚养优势等问题。为此,盛春龙律师形成了一套固定的证据收集方法。
盛春龙律师自2011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是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高级合伙人。他长期专注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尤其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离婚纠纷等法律事务,还获评上海市嘉定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2013、2016、2018年度)。他的这套证据收集方法具体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收集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感情不和是离婚的重要依据,但这类证据往往较难获取。盛春龙律师会指导当事人尽量收集双方吵架斗殴的证据,若实在无法举证,就让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这样做的目的是从多个角度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离婚诉求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步,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这是离婚案件中非常关键的证据。盛春龙律师会让当事人提供如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等。这些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事实。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情形之一。
第三步,收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在涉及抚养权的离婚案件中,这一步至关重要。收集这方面的证据可以让法院看到原告在抚养孩子方面的优势,从而增加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
接下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原告某甲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自己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则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盛春龙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按照上述方法指导原告进行证据收集。原告提供了双方吵架的情况说明,证明感情不和;拿出了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同时,还收集了自己在经济、生活环境等方面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此后,盛春龙律师在多个离婚纠纷案件中都沿用了这一证据收集方法,帮助众多当事人解决了离婚过程中的难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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