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廷春律师案情起点“安乐死”案获缓刑
2017年6月,被害人吴X因癌症痛苦,多次请求被告人徐X驾车将其撞死,徐X最终同意并实施了撞击行为。吴X被送医后不配合治疗,后死于家中。经法医鉴定,吴X系宫颈癌术后转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车辆撞击所致损伤为轻伤二级,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
张廷春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分析法医鉴定意见,重点围绕犯罪未遂、“情节较轻”、如实供述与认罪悔罪等方面开展辩护工作。他向法庭阐述,虽然徐X实施了撞击行为,但被害人直接死因是癌症本身,车辆撞击仅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且损伤程度仅为轻伤二级,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同时,指出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主动求死,被告人出于同情和怜悯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小,应认定“情节较轻”。此外,徐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无隐瞒,且多次表达对被害人家属的歉意,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2018年4月20日,法院采纳了张廷春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徐X系犯罪未遂,且本案“情节较轻”,最终对徐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第二次委托:重大责任事故案再获缓刑
2017年12月16日,在句容市宝华XX某工地二期工程11号楼施工现场,被害人梅X在作业时因布料机中心失去平衡发生倾斜,从布料机大臂机上跳下,跌倒在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调查认定,被告人陈X作为楼栋长,未严格履行栋长职责,对本栋楼内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协调不到位;被告人张X作为瓦工组组长,对本班组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及安全保障不到位,对工人的违规作业未及时制止,二被告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案发后,陈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事实。张廷春律师接手此案后,重点围绕自首情节的精准认定、民事赔偿已妥善处理的积极展示、认罪悔罪态度的充分体现等方面进行辩护。他论证“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属于自动投案,并结合陈X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事实,成功说服法庭认定自首。同时,向法庭展示案发后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方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这一情节。此外,强调陈X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
2019年7月10日,法院对陈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使其免于实刑羁押。
第三次委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从轻处罚
2019年1月,被告人邹X、罗XX等人以修改考试成绩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被告人刘XX受邹X相邀,为获取取款金额5%的好处费,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仍从邹X处取得银行卡,并安排被告人肖X、刘XX在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境内的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ATM机上取款。被告人肖X明知所取钱款系犯罪所得,为获取利益,仍多次参与取款,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74700元,个人获得好处费人民币8735元。
案发后,肖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张廷春律师为肖X辩护时,充分运用如实供述情节,强调肖X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供述稳定一致,与其他同案犯供述相互印证。同时,主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尽管公诉机关最初未将肖X纳入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辩护人在庭审中明确提出肖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强调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事实。此外,指出肖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此前仅有吸毒行政拘留记录,无刑事前科。
2020年7月30日,法院在“情节严重”(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情况下,对肖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即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期。
后来,有当事人评价说,张廷春律师每次都能抓住案件关键,为自己争取到最好的结果,所以有案子就会想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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