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5日,张与林X签订《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约定张承包公路改建工程的沥青路面施工。合同签订后,张依约施工,2022年1月18日林X签署工程量确认单。之后因路基下沉,双方签订《补充协议》,2023年5月28日林X确认相关费用。案涉工程于2023年8月7日经业主单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张遂提起诉讼。福建宁德冯从福律师于2014年开始在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执业,此次为张代理此案。
在构建证据链条方面,冯从福律师系统梳理并提交了《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单、补充协议等系列书面证据。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扎实,凭借专业知识清晰呈现了从合同签订到费用核算的完整过程。林X签署的三份确认文件成为法院认定欠款金额的核心依据,使原告的工程款主张具备了扎实的证据基础。
面对被告提出的路面厚度不达标的质量抗辩,冯从福律师一方面援引合同中“摊铺完工之日起30日内甲方未组织验收,视为沥青路面验收合格”的约定,指出林X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另一方面,提交《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证明案涉工程已通过业主单位正式验收。法院据此认定对方举证不能,成功化解了本案最大的事实风险。
林X提出反诉,主张张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工期延误要求赔偿。冯从福律师紧扣证据规则,指出对方提交的整改通知书等无原件核对,财审初审截图来源不明、不符合证据规范,提交交工验收证书证明工期无延误。法院最终驳回全部反诉请求,为客户避免了近46万元的潜在损失。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冯从福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张全额工程款诉求,驳回了被告林X的全部反诉请求。冯从福律师是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还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以专业与责任赢得业界及客户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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