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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18年遇出轨与无证房难题,律师用证据助女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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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2 · 112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侯浩亮律师 已认证
律所: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231072333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686038956
代表案例: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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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女士手持长达18年分居的证明,起诉与出轨生子的丈夫离婚,却因婚内购买的房屋未办产权证,面临无房可住的困境。
分居18年遇出轨与无证房难题,律师用证据助女方维权

侯浩亮律师是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自执业以来,已承办案件300余件,擅长婚姻、合同、劳动、侵权刑事辩护等领域。下面就来看看他在李女士离婚案中是如何通过证据助力当事人维权的。

这是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是李女士,被告是她的丈夫王先生。争议焦点在于,二人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李女士面临离婚后无房居住的问题,同时她希望因王先生的出轨行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李女士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明、王先生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部分线索,但缺乏完整的出轨证据,以及能有力支撑她在无证房屋上居住权益的系统证据链。

侯浩亮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通过调查收集王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锁定了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基础。其次,梳理并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撑李女士对房屋居住权的诉求。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部分,律师提供的男方出轨证据,证明了王先生在婚姻中的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方可能会对出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质疑,但律师通过详细说明证据来源、形成过程等进行回应。对于房屋居住权问题,律师提供的房屋婚内购买证据和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结合《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主张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对方可能会以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等理由进行反驳,律师则强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需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侯浩亮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锁定关键过错证据、围绕核心诉求构建完整证据链的方法论,既明确对方过错以争取赔偿,又针对难题寻找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应证据支撑,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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