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从2021年x月x日起,就在康XX经营的某饰品厂上班。2024年x月x号,付某某在工作的时候受伤了。到2025年x月xx号,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这属于工伤。同年xx月xx号,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而且付某某在职期间,厂里都没给他交社会保险。
本来受了工伤,等着厂里给赔偿就行了。可谁能想到,2025年x月xx号,这饰品厂在没依法清算的情况下,直接就办理注销登记了。付某某在2024年xx月x号就被迫离职了,这时候他的处境特别糟糕,本来受了伤就够闹心的,现在公司一注销,感觉这工伤赔偿是没着落了,心里那叫一个焦虑。
付某某没办法,就委托陈步青律师和陈建平律师代理维权。陈步青律师接手这个案子之后,首先得搞清楚核心难点,原用人单位都注销了,该向谁主张权利呢?陈步青律师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找到了关键所在,精准锁定该饰品厂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康XX作为被告,因为公司没依法清算就注销,他得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在诉讼准备阶段,陈步青律师可没少下功夫。全面收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记录、公司注销档案等关键证据。还详细计算了付某某应得的各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还有因为厂里没交社保导致他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这些加起来,诉讼请求一共是128,319.40元。
案件立案之后,陈步青律师积极跟法院沟通,跟法官充分论证被告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在没依法清算就注销公司的情况下,依法得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法院主持的调解过程中,陈步青律师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务实。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康XX支付原告付某某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共计95,000元,要在2026年x月xx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要是被告逾期没足额支付,还得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付某某有权就没支付的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而且双方就这个案子的纠纷互不追究。这个案子还免收案件受理费,调解协议当事人签收后就有法律效力了。
一开始付某某觉得公司注销了,这赔偿估计没希望了,心里特别没底。现在能拿到95,000元赔偿和违约金条款,这结果对比他最开始的处境,简直是天壤之别。这个案子能成功,关键就在于精准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锁定股东责任,再加上充分的证据收集和灵活的调解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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