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某公司以张某未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约定工程,且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被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深知自己肩负着为张某洗清冤屈的重任。他全面核实证据,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否定其非法占有故意。通过一系列专业的辩护工作,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力以赴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承诺。
再次提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其重要性再次凸显。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李鉴春律师第一时间介入,会见万X全面了解案情,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等情况。他积极动员家属主动退赔,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随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详细论证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在这个过程中,李鉴春律师始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用实际行动诠释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精准提出量刑建议,最终万X获得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判决结果。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具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执业十六年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在每一个案件中,他都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无论是为张某争取无罪不起诉,还是为万X争取不予批捕和缓刑判决,他都始终坚守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懈努力。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他也将继续以专业和责任,为更多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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