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为“放生”而购买野生动物,动机虽然是好的,但其行为确实违法。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这里规定的“收购”指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从卖野生动物人手中购下穿山甲、猫头鹰等予以“放生”,虽是出于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但其行为则属于特殊形式的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再则,如果出于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而加入购买的行列,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捕猎者,助长了他们的违法和犯罪行为。
正确的做法是,发现有类似非法出售、运输、携带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做出处理。
否则,出于好心,自作主张收买而放生,最后将因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