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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时间认定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6.05.0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14人
律师解析:
1.一般自首
犯罪后归案前自动投案都算。
情况有三种,一是犯罪事实没被发现时投案;
二是事实被发现但人没被发现时投案;
三是人和事都被发现,但嫌疑人没被讯问、没被采取措施、没被群众扭送时投案。
另外,准备投案或在投案路上被抓,也算自动投案。
2.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罪犯,如实交代司法机关没掌握的其他罪行。
重点是交代的是不同种罪行。

案情回顾:

小何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在被羁押期间,小何主动向警方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他曾实施的诈骗罪。而小李在实施抢劫犯罪后,在犯罪事实和他本人均已被发觉,但还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两人自首行为存在差异引发关注。

案情分析:

1、小何的行为构成特别自首。小何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诈骗罪),且与已涉嫌的盗窃罪属于不同种罪行,符合特别自首的构成要件
2、小李的行为构成一般自首。小李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满足一般自首中自动投案的条件,属于一般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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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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