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因此,
诉讼离婚案件审理时间为:
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二审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离婚官司可以有一审、二审,还可能有发回重审的时候,所以在不同的阶段判决的期限都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