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1-04-25 11:14:31
律师解答
引起医疗纠纷诉讼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人员医德素养差,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对病员不负责任,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
2.工作中的失职,即工作中的失职系指工作上的玩忽职守,或疏忽大意所造成的渎职情况;
3.医疗技术上的原因,有些疾病的早期症状不明显、不典型、医生在诊断时疏忽了;或者对某些罕见的疾病缺乏认识,尚不知其诊断方法以致于误诊;或对某些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而未预见到病情会突然变化与死亡,因此未事先向家属作说明,家属缺乏思想上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病人突然死亡会引起医疗纠纷,应判为技术原因。
4.意外情况,医学实践非常复杂,有些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变化可以预防,但也有一些情况不仅可以预见而且也难以控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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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医疗事故怎么处理

出现医疗事故怎么处理

步骤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步骤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步骤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步骤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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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兆阳为宁夏方和圆(盐池)律所合伙人律师,2022 年执业,深耕吴忠、银川法律服务。主攻医疗损害、民商纠纷、刑事辩护,秉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理念,专业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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