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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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在离婚案件中女方是否享有分割权益宅基地之权属不可进行任何形式的划分分割。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多数纠纷都集中于宅基地使用权限这一问题。倘若此种使用权被认定为婚姻各方间的集体共有财产,那么理应采取平等分配的原则作为基础;然而,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他们亦有自由通过协商以及协议设定等方式,达成对某一方给予宅基地使用权折价补偿的议案。

需要看该拆迁房在拆迁时是谁的,因为房屋拆迁的补偿是针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如果是婚前的个人财产,那取得房产证后也是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共同财产的分配。如果是属于共同财产的,那么是需要夫妻双方平均分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禁止土地所有权及集体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规定可抵押者)用于抵押。教育、医疗等公益性质组织的财产、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以及被查封、扣押或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均不得作为抵押品。

根据我国法律,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禁止分割或独占。宅基地上建筑物归属则根据建造时间和出资情况而定:婚前建造归个人,婚后共同出资建归夫妻共有,婚后家庭联合建则按出资比例分配。

农村自建房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通常涉及以下情况:婚前个人筹建且共同居住的,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父母为子女建造并共同居住的,通常视为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共同出资建设但以一方名义获得审批的,一般认定为该方家庭财产,需返还资助款项;共同居住并以子女名义申请的,视为共同财产。特殊情况如婚后共享住所但未正式分家析产,不涉及财产分割。离婚时,应根据双方投入比例确定房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