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李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擅长“经济犯罪”、“公司类犯罪”、“刑民交叉”、“刑行交叉”业务,熟悉企业和公司业务,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长期受邀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从代理的大量诉讼案件中,归纳总结了企业管理运营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各种法律风险点,协助企业在管理运营中全面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先后办理数百件刑事案件,其承办的多起诉讼案件获得“不批捕”、“不起诉”、“二审改判无罪”等良好辩护结果。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所代理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获得客户的肯定。 李宁律师案前调查深入细致,案件分析准确清晰、法庭辩论缜密犀利,充分保证委托案件高胜诉率。面对强势压力,李宁律师敢辩善辩的风格,原则性灵活性创造性结合的态度,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成功案例(部分)】 成功辩护广东广州某投资集团副总157亿诈骗案; 四川泸州徐某寻衅滋事二审改判无罪案; 孙某非法经营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成功; 长沙某某医疗器械公司专项法律顾问; 山东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徐某非吸案二审发回; 孙某某涉案400多万元诈骗,成功取保后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并最终判处缓刑; 央企总监赵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代理后成功将第一被告变更为第三被告,量刑减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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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与普通刑法中规定的诽谤罪性质相同,犯罪者将根据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受到相应的刑事责任追究。倘若网络诽谤行为对受害人声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损害,且情节严重,那么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严厉惩罚。对于那些屡次实施诽谤行为,或者造成了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犯罪分子,他们所承受的刑罚将会更为严苛。

关于网络诽谤罪之立案所涉及的标准,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须存在蓄意捏造并广泛传播不实言论的行为;其次,此类行为导致了受害者的社会声誉受到贬损或者实际利益遭受损失;最后,倘若犯罪情节严重,例如诽谤内容在广大范围内得到迅速传播,或者致使公共秩序遭受扰乱等情况下,均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展开调查行动,对涉案事件进行立案处理。

在处理网络诽谤案件时,公安机关在衡量是否应当启动刑事程序并进行立案调查的过程中,主要依据以下几项要素做出判断和决策:首先,需要明确诽谤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性质,也就是看其是否达到了“捏造事实以损害他人名誉、严重情节”的标准;其次,要考虑该诽谤行为是否落在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之内;第三个标准是,能否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实这一犯罪事实的存在;最后,还需对照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立案标准进行评估。

网络诽谤罪的判刑依据与标准是如何确定的1、犯罪客体要件。本项罪名所涉及的侵犯客体与侮辱罪相同,都是针对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犯罪侵害的对象则仅限于个人。2、犯罪客观要件。在本罪的犯罪行为中,行为人需要实施捏造并散布某一虚构事实的行为,该事实足以贬低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且情节严重。这其中,必须要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也就是说,诽谤他人的内容必须完全是虚构的。

网络诽谤罪的量刑标准关于网络诽谤罪的量刑标准如下:首先,若行为人制造虚假的危险情况、疫情、灾害或警情等信息,并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进行传播,或者明知这些信息为虚假,却仍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进行传播,从而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那么其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处罚;其次,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其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