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
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只有
利害关系人提出
宣告死亡申请的,人
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
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公告期间为1年。
寻找失踪人公告
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此类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两年没有必要,只要有关机关的证明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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