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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补救措施

时间:2025.01.06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469人
律师解析:
补救措施如下:一、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无权代理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
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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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措施包括:第三人即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和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两种。效力待定合同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后,可以经有权的第三人对其无...... 更多>>
朱天宇律师

河北八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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