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刘伟利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拥有经济学、法学双学位,既懂经济又懂法律,可以将法学与民商、经济学有效结合渗透于案件之综合分析。2003年开始进入公司、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负责公司合同起草、审查、修改,并参与项目招、投标,处理公司各类债权债务纠纷。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开始律师职业生涯。先后在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办理了大量民商、经济、刑事案件。成功代理了当地疑难民商经济类案件百余件、刑事案件几十件。执业期间,担任各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涉及金融、电子电器、物流、软件、房地产行业等法律事务。2011年组织成立“长春智赢律师团队”目前团队队员8人,实现了疑难案件团队办案资源整合的共享目标。现供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主攻房地产法、公司法、经济法、担保法、劳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拆迁安置与矿产资源法等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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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有权在以下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协议:1)未按期交付租赁物,经书面催促后仍不履行,承租人可提前终止;2)租赁物存在严重瑕疵影响正常使用;3)租赁物品有明显缺陷危及安全;4)承租人滥用或违反约定损害租赁物;5)未经许可转租;6)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且在合理期限内未补缴。

视情况而定。在法定解除的情况下可以,只要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那么当事人就可以不经另一方同意,直接解除合同。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必须都同意解除合同,才能导致合同被解除。如果在没有法定解除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方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这些情况包括:租赁物损坏、存在安全隐患、承租人不当使用、未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以及未经允许擅自转租。出租人在这些情况下有权以法定解除形式终止合同。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权在以下六种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1)出租者未按时交付且多次催促无效;2)租赁物质量不达标影响经济效益或权益;3)租赁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4)承租不当致租赁物受损严重;5)未经许可转租给第三方;6)未按期缴付租金,经催告后仍逾期。以上行为可能导致出租者解除合同。

单方解除住房出租协议,应遵循合同约定,或支付相当于租赁合同金额20%的赔偿金。具体赔款金额可考虑违约情形和实际损失,若违约行为造成严重伤害,违约金可适度提高,但不超过实际经济损失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