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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离婚三年多了,请问离婚协议现在还可以更改吗?

时间:2025.05.04 标签: 婚姻家庭 家事纠纷 阅读:889人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再更改的。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离婚登记完成后。
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如果夫妻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书在离婚登记生效时一起生效,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在离婚前自由协商的结果,等于是处置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能出尔反尔。
因此,若双方均已签订离婚协议,并顺利办理离婚登记,则该份协议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但若一方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另一方可以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此种情况下,除非您有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签订离婚协议并非您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到欺诈、胁迫情形,否则实践中很难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
需要提醒您注意,新的司法解释有一个重大修改,即原《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中有一个“一年之内”的时间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条没有这个时间规定,此情况下,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有关三年的一般规定,即理解为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果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应当在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第四款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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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中华律师

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

郭中华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财务会计理论基础和从业经历,郭中华律师积极乐观,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谦虚自律,熟悉各种法律文件,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高的法律素养,擅长公司法、金融类法律事务。有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执业以来,郭中华律师秉承“诚信彰显品质,专业铸就辉煌”之执业理念,信奉“学以明志,思则达理”之人生格言,恪守“诚实做人,老实做事”之行为准则。潜心学习各类常年纠纷的风险防范、诉讼处理策略,掌握了多方面的专业技巧、技能,积累了一定的诉讼处理经验,力争对每一位法律服务对象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全面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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