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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超员危险驾驶罪

时间:2025.01.3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29人
律师解析: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是危险驾驶罪。
具体标准是:
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5人以上的;
二、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0人以上的;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7人以上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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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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