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从被取消的投机倒把
罪名中分解衍生出的
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采用了叙明罪状表述,并以列举的方式作了具体规定。
但是非法经营罪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一些特征。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非法经营行为”之规定,在尚无立法解释加以限制的情况下,显然是一个富有弹性的条款,从而给
司法机关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在修订刑法的过程中,对于取消投机倒把罪之后,是否需要在“非法经营罪”中留这么一个小“口袋”,曾有过争论。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新刑法要确立
罪刑法定原则,刑
法规范的明确具体是罪刑法定的内在要求,因此,在新刑法分则中不宜再规定“其他”之类不确定的罪状内容,这也符合对“口袋罪”进行分解使之具体化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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