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孙伟伟律师,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专注于刑事业务领域,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孙律师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刑事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与刑事合规等多个维度。 作为刑事领域的专家,孙律师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多起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高级别领导**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案情错综复杂的疑难案件。凭借出色的辩护策略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孙律师在多起案件中取得了不起诉、缓刑、罪轻及二审改判等良好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孙律师现任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及律师代表,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推动刑事法律实务的发展。同时,他还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为企业提供刑事合规风险审查、内部反腐败机制构建、合规培训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防范刑事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孙伟伟律师以“专业、尽责、务实”为执业理念,善于从复杂案情中提炼关键焦点,精准制定辩护方案和应对策略,其卓越的业务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深受客户信任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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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的共犯的法律构成条件符合以下要素之一者,便可被认定为触犯了失火罪:首先,犯罪客体须为公众的安全权益,具体来说,便是对不特定群体中众多个体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及重大的社会公共财产的保护和保障。其次,在犯罪的客观层面上,表现出的应当是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引发火灾事故并最终导致严重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再者,犯罪主体应为普通公民,而非特殊身份的人群。

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后,如果深入审查发现没有证据证明其犯罪,可能有以下原因:一是证据不足,无法确凿证明犯罪事实;二是其行为没有达到法定的犯罪门槛;三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采取合法的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依法可以免除责任。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撤销刑事拘留。

危险驾驶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成为犯罪主体。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有: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有: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