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区分
缔约过失责任和
违约责任主要通过以下四点:第一,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第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
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
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
当事人自行约定。第三,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恢复到先前的状态,具体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具体表现为支付
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第四,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
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造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
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
合同当事人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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