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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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需对解除劳动关系负责经济补偿,不论因缺乏必要劳动保护、不按规定支付薪酬、未依法购买社保、违规业务规则侵犯权益、劳动合同效力存疑或劳动者遇法定终止情形。雇主在上述任何情况下,自合同订立起解除与职工的关系,均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雇主需对解除劳动关系负责经济补偿,不论因缺乏必要劳动保护、不按规定支付薪酬、未依法购买社保、违规业务规则侵犯权益、劳动合同效力存疑或劳动者遇法定终止情形。雇主在上述任何情况下,自合同订立起解除与职工的关系,均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若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协商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欠薪、未缴社保、违法规章制度等情况单方解除,也享经济补偿。此外,如劳动者患病无法继续工作、无法适应工作环境经培训调整无效、劳动合同基础因素变动协商无果、或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同样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因未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保护义务、迟发或少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欠缴社保、规章制度违法侵害权益、欺诈或强迫签署无效合同、逃避法定义务或违反强制规定等情况,可能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经济赔偿。这些行为构成劳动者寻求经济补偿的合法理由。

员工在以下情况下有权依法提前解约并要求经济补偿:1)劳动保障或环境未达合同约定;2)雇主未按时足额支付报酬;3)薪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4)雇主未依法缴纳社保或规章制度违法损害权益;5)被迫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如欺诈、威胁);6)遭受暴力威胁或非法拘禁。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都有权索偿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