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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时间:2025.05.27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381人
律师解析:
无过错方是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有过错方式需要进行损害赔偿的主体。如果双方都有法律规定的过错,那就都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都算有过错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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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亮律师

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吴小亮律师多年来致力于离婚、第三者财产返还、恋爱同居析产、继承、遗赠、家族财富规划及企业传承等专精业务的研究与处理,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最优的法律服务方案。善于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及案件特殊性,为客户设计针对性谈判思路或诉讼策略,对婚姻家事案件的处理拥有其独到的见解与方法,尤为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案件。 在无锡乃至江苏各地均有大量成功案例,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好评与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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