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可以的,《
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
“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由此可见,
探视权是指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
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
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
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
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民法典》第1086条第2款规定: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
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
保证。
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
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
申请执行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规定,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或母亲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因行使探望权而发生民事争议称为
探望权纠纷。
因探望权纠纷提起的
诉讼,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您遇到另一方不让探视的情况,是可以以对方为被告向被告
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的诉讼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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