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娄建军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秉承“客户至上、勤勉尽责”的服务理念,坚持以客户的需求为核心,致力于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擅长就特定法律问题和复杂案件提供专门和深入的法律分析,提供完善的争议解决方案、策略。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各类侵权损害赔偿等。主要业务范围:1、接受委托,进行民事、刑事辩护或代理;2、法律咨询;3、代写法律文书:4、代为诉前调解;5、代为立案;6、代为查询信息。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2号,移动电话及微信号码:18940218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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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包括违反禁令、公序良俗,欺诈胁迫且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以及显失公平地免除自身义务加重对方责任。这类合同一方预先拟定所有条款,对方只能接受或拒签,如交通票据、保险单等。格式合同盛行于垄断行业、高重复交易及追求效率便利的场景。其法律特性表现为:普遍向公众发出要约,条款固定,不允许协商,以书面形式呈现,且常由经济优势方制定。

格式条款预设在合同中,常未经充分协商。若条款无效,可能因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虚假陈述、违法公序良俗、损害人身权或财产权益、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负担、过度限制主要权益或过分阻碍权利行使等原因。

格式条款预设在合同中,常未经充分协商。若条款无效,可能因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虚假陈述、违法公序良俗、损害人身权或财产权益、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负担、过度限制主要权益或过分阻碍权利行使等原因。

无效格式条款包括:签约方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提供者不合理地规避责任或加重对方义务;单方面加重对方负担,侵犯核心权益;以及订约时受欺诈或误导导致的真实意愿未体现。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格式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无效如何认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