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刘伟利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拥有经济学、法学双学位,既懂经济又懂法律,可以将法学与民商、经济学有效结合渗透于案件之综合分析。2003年开始进入公司、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负责公司合同起草、审查、修改,并参与项目招、投标,处理公司各类债权债务纠纷。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开始律师职业生涯。先后在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办理了大量民商、经济、刑事案件。成功代理了当地疑难民商经济类案件百余件、刑事案件几十件。执业期间,担任各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涉及金融、电子电器、物流、软件、房地产行业等法律事务。2011年组织成立“长春智赢律师团队”目前团队队员8人,实现了疑难案件团队办案资源整合的共享目标。现供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主攻房地产法、公司法、经济法、担保法、劳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拆迁安置与矿产资源法等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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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指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因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而提前终止合同关系。无效合同则从成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这通常是因为违法或侵害了公共利益。解除合同可能会涉及到违约责任,而无效合同一般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补偿金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给员工的赔偿,比如员工不胜任岗位或单位裁员。赔偿金则是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时给员工的赔偿,金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会考虑员工的工龄和工资,赔偿金则是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

解雇补偿金和赔偿金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涉及到的经济补偿。解雇补偿金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或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两倍于解雇补偿金的赔偿。这两种赔偿的目的不同,解雇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失业的一种经济补偿,而赔偿金则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惩戒和对劳动者的赔偿。

关于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后地上附着物赔偿事宜的探讨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关于“地面上附着之物”的概念。它泛指所有在土地之上建造的建筑物(例如平房、楼房以及它们的附属结构)、构筑物(例如水塔、水井以及桥梁等等)和确定于地面之上的物品(例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等)的总称。

合同解除与撤销之法律区别解析在法律领域中,合同撤销与解除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四个主要区别,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内容:首先,第一个区别体现在适用范围上,撤销的应用范围相较于解除更为广大深远,不仅仅局限于那些欠缺有效要素完备性的合同范畴,还适应于存在瑕疵的意思表示以及各类民事行为情境之中;然而解除选项仅适用于有效建立的合同提前消亡的情形;其次,第二个区别表现为产生原因的差异性,撤销的根源主要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然而解除却可以由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因产生,也可能因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产生;接着,第三个区别显现出来的是权利行使的方式各异,承包撤销权的一方必须在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之内,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而解除权的行使则可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途径,若选择协议解除,只需双方达成共识便可解除合同,无需向法院提出申请;最后,第四个区别在于其所引发的效力有所不同,撤销通常具有溯及力,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至终无效;而解除则常常不具备溯及力,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以及在违约解除非持续性合同时,才会产生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