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
左杰,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所创始合伙人。左杰律师有14年的司法工作经历,2018年辞职后专职刑辩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承办的刑事案件多取得良好结果,如崔某某诈骗案,当事人羁押700余天后获得存疑不起诉。张某涉恶案件、刘某涉恶案件均成功“摘帽”,其中刘某一案中公安机关认定九起犯罪事实,经过辩护,最终法院仅认定三起犯罪事实。左杰律师团队现有成员四名,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见长,团队秉承“专业、专注、专心”的职业理念,坚持专业精细化辩护的工作风格,主攻刑事案件,近两年团队成员办理的多起案件获得撤案、不起诉、缓刑的裁判结果,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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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正确申请信用卡诈骗罪的自首在涉及到信用卡诈骗的问题上,犯罪者是有可能选择主动投案自首的。这一行为是受到法律所鼓励和支持的。依据相关法规,当面临信用卡诈骗指控时,被认定有罪的人员应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若被判定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刑事追责。然而,对于那些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法律给予了从轻或减轻刑罚的宽大处理。

信用卡诈骗罪的自首方式在涉及到对信用卡诈骗行为实施者进行量刑定论时,对于其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认定标准如下所示:首先,此类人员须主动向公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且在此过程中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罪行;其次,若该人员已经面临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强制性措施,亦或是正在经历监狱服刑期,只要其能够如实陈述并承认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便可视为具备自首情节。

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刑事犯罪,它是公诉案件,不是自诉案件。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向司法审判机构提起诉讼。信用卡诈骗罪通常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损害公众利益。所以,公安机关会依法进行深入调查,检察院也会进行严格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根据我国法律,明知借款人无力偿还而出借信用卡,致其恶意透支达到一定金额,经银行多次催款仍不还的,出借方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此行为严重损害金融秩序,应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