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武生主任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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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成年子女在校园内与人发生肢体冲突并导致他人损害结果的情况下,其法定监护人通常即为父母需承担起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这意味着,当此类事件发生时,作为身负监督教养职责的家长,必须为受到伤害的受害方支付相关的赔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以及交通费用等等。

对应于孩童在校园内发生斗殴事件时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学校需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对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或学生在进入幼稚园、小学或其他类型的教育机构进行学习和生活的过程中,若遭受了人身伤害,那么这些教育机构就必须承担起侵权责任。然而,如果教育机构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那么他们将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孩子在教育机构生活或者学习期间,因为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或者管理义务。而导致孩子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有教育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

学校在校园暴力事件中通常被视为首要责任人,家长负有连带责任。若校方已尽到充分监护义务,子女受伤则家长成直接责任人。监护人在未成年人校园纠纷中需担责,校方在无过失时评判其是否履行监护和管理职责。

建议首先寻找目击证人并保留医疗费用文件,作为维权依据。若对方孩子无主观恶意,且我方孩子未表现出负面情绪,则不必过度强调“被欺负”。若我方孩子先动手,无论有意与否,都应承担责任,及时道歉并协调,避免矛盾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