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也就是说继承人既要承担被继承人的财产,也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如......
遗产继承不一定需要办理公证。公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遗产纠纷,如果和其他继承人对于继承的财产有明确的划分,可以不需要公证。但是由于每个家庭有不同的情况,而且随时可能会发生变故......
房子下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继承。但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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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女儿无法定继承权。若父亲在去世前将房产过户给儿子,该房产就不再是遗产,而是儿子的个人财产。因此,当遗产已成为他人所有物时,女儿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无法继承。遗产是自然人死后遗留的合法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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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子女在去世前明确放弃继承权,否则即使未尽养老送终之责,仍有权继承家族财产。但经济充裕却未尽孝道者,遗产分配时应酌情减少或不予分配。对于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的恶劣行为,情节严重者将依法剥夺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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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财产份额通常相等。对于生活困难、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应适当照顾,分配更多遗产。而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但未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则不分配或仅分配较少遗产。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对未尽抚养义务者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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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赠予女儿虽可无偿,但需满足一定条件。首要条件是女儿需与房屋所有权人同为村集体成员,并落户于同一乡村。 其次,赠与方需依法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确保赠与的法律效力。在过户手续完成前,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因此,农村房屋赠予女儿并非简单行为,需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双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