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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的遗产分配原则

时间:2025.05.29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063人
律师解析:
遗赠的遗产分配应当按照遗赠人的意思处理遗产,受遗赠人应当做出接受或者拒接的意思表示,期限为两个月,超过两个月未明确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赠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为一般要件,还要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
一个有效的遗赠须具备以下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死亡。
欲使遗赠发生预期法律效果,须由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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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付英律师

江苏聚勤律师事务所

201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从事资格证书, 2021年6月份,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2015年3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2017年6月研究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在淮安市洪泽区交通局从事执法、拆迁整治、行政审批等工作,具有一定的拆迁安置诉讼经验。2019年8月任职于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对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宅基地纠纷、相邻权纠纷、建筑工程纠纷、婚姻家庭及遗产继承纠纷等一般民商事案件,具有丰富 的实践经验。性格活泼开朗,做事踏实认真。 自执业以来,始终奉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勤勉和专业获得当事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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