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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案件仲裁受理范围

时间:2025.02.24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020人
律师解析:
房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那么房产案件仲裁受理范围是什么呢?
房地产仲裁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
2.房屋所有权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份额、变更、析产、交换等;
3.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租、转让、转倒等方面的争议;
4.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
不能仲裁有: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审理办结的房地产纠纷
2.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纠纷;
3.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地产纠纷;
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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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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