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略(成都)律师事务所
李小琴律师,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西藏圣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任职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律师。2018年4月加入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25年12月加入北京浩略(成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公司法务风险防控 【案情案列】 诉讼代理业务:佘某某案件,检察院以诈骗罪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两项罪名起诉,最终在本律师的辩护下,法院以两项罪名不成立,判决佘某某无罪;尼某某,检察院以抢劫罪(室内抢劫)起诉,在辩护人的努力辩护,最终判决有期徒刑2年;何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何某某判决有期徒刑2年;被告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夏某某体内运输300克毒品,最终夏某某被判决有期徒刑7年;被告高某某涉嫌盗窃罪,判决缓刑,2025年胡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三缓二…… 【办案理念】 人的生命及自由最可贵
咨询该律师
敲诈勒索中的“精神强制”,指的是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对受害者进行心理压迫,让其感到极度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比如威胁揭露隐私、损害名誉,或者伤害受害者及其亲友等,这些行为不一定会真的实施,只要让受害者感到害怕就行。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实际的危害,也可能构成犯罪。

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敲诈勒索罪的一部分。它是指受害者因为人身权益受到了伤害,依法可以得到的合理赔偿。敲诈勒索罪是指有人为了自己的私利,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在索赔的过程中,行为人是虚构事实或者恶意威胁,想要高额赔偿,并且有非法占有的意图,那么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是依法合理地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那么他的权利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1. 索赔侵权赔偿应合理,过高或恶意则涉嫌敲诈。赔偿需考虑医疗、精神赔偿、薪资损失等。伤残或死亡赔偿按当地标准。过度索赔或涉敲诈风险。 2. 敲诈勒索非必定罪,需金额大或多次行为。情节严重包括惯犯、连续犯、知罪不揭、趁危敲诈等。 3. 敲诈勒索与抢劫不同,不以当场暴力威胁。金额达标准或多次行为才定罪,处罚视情况而定。

敲诈勒索案件中受害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并不是法律强行规定的,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时候,要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各方面的因素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由法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