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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既遂与未遂怎么区分

时间:2025.02.0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67人
律师解析:
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
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但支持比较多的标准是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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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姣律师

湖南凯恒律师事务所

吴姣律师,湖南凯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职业8年,湖南郴州人。2013年毕业于湖南商学院(现为 湖南工商大学)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参与多个上亿标的的二审诉讼案件(房地产开发类),设计公司股权架构,新三板挂牌项目。办理大大小小民刑事案件多起。 成功办理黄某某抢劫罪不处罚结案、李某某强奸罪取保候审、张某某开设赌场罪取保候审、王某某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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